“有意味的形式”是英国艺术理论家克莱夫·贝尔在《艺术论》中提出的美学观点。
“形式”是指具体的感性形式,就是艺术的表达形式,艺术必须付之于具体的形式载体,比如绘画、舞蹈,但是这个形式必须“有意味”。“有意味”是指形式中能够体现出理念,理念与形式的统一即为美。
贝尔认为“有意味的形式”是美术作品中各种“形式因素”(例如线条、色彩等)的特殊结合,这种形式既让我们了解客观物象,又帮助我们创造审美感情,是所有视觉艺术中普遍存在的性质。也就是说:“有意味的形式”是艺术家主观审美情感的表现和创造,它可传达创作者的感情,并且独立于外部事物,是一种新的精神性的现实。它是艺术品与非艺术品在性质上最基本区别。而审美活动是对这种有意味的形式的观照。
“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”,被很多人看作是最令人满意的解释现代艺术的理论,认为它脱离了过去“内容和形式”的机械模式,使形式获得了自律和自由。对揭示艺术作品的独立自主性、破除传统美学将内容和形式简单两分的倾向有重要启发。但这一命题在逻辑上有循环论证的逻辑谬误,也就是用形式和意味两方面互相论证:用艺术形式来说明审美情感,又用审美情感来说明艺术形式,并把审美感情同社会生活完全割裂开来。如果完全脱离人类的社会历史实践来抽象地空谈意味和形式,只会走向唯心主义和不可知主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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