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海南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、省人社厅、省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,明确对全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优惠。此举旨在落实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,为创业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提供“专属优惠”。
按照通知,海南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(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),自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.44万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此外,海南省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(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《就业创业证》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)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,在3年内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。
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。